2010年8月1日 星期日

太陽風暴高峰 雷射切割機 全球恐大停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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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劉力仁、鄭旭凱/綜合報導〕台塑煉油二廠失火,可否要求六輕全面停工?環境律師詹順貴表示,單從空氣污染防制法來看,稽查及危險廠區的停工權力在地方政府。但六輕一次又一次出狀況,說明空污法對六輕顯然無效,應該從更高位的「環境影響評估法」著手,重新檢視六輕在空氣、土壤、廢棄物及水資源方面,一旦確認有違反事證,環保署就可以「違反當年六輕環評結論」為由,要求六輕全面停工。

可從環境影響評估法著手

環保署空保處長謝燕儒表示,類似這次六輕事件,固定污染源停工是以「操作許可證」為範圍,整個六輕廠區共有一百六十幾張固定污染源的「操作許可證」,情節重大停工,只停止該「操作許可證」所登載的運作範圍。由於地方有稽查的職權,「操作許可證」也是地方所核發,所以停工的職權也在地方政府。

雲林縣府建設處長施克和表示,能停工的部分,縣府早在七月二十六日六輕發生大火的隔天,由縣府環保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處以台塑煉油二廠停工處分。至於六輕廠區除台塑煉油二廠以外的六十五座工廠,地方沒有任何法令可以因為隔壁的工廠起火,將同工業區內的其他工廠全部勒令停工處分。

施克和解釋,六輕並不是一家工廠,而是六十六家工廠,除了台塑集團的相關工廠,還有台塑和日商合資的小松電子,以及其他與台塑資金無關的長春石化、大連石化公司等。

六輕大火觸犯空污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六十條規定,可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,情節重大者,得命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,或命停工或停業,必要時,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。

詹順貴表示,空污法對於工廠的處分從罰鍰、限期補正、改善、連續處罰、停業、廢止操作許可證到勒令歇業,分成很多階段,這次大火猛烈,各界無異議要求停工,但絕大多數空污事件是罰鍰了事,處分並不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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